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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新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新 昌 县 委 组 织 部
  新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2年3月12日
新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察的办法进行,每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次数除特殊原因经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外,原则上与省里安排一致。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是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一般应当面向新昌生源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新昌户籍的社会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紧缺专业人才和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生源或户籍不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笔试、面试、体检及考察;
  (五)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经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申请,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可直接以考试考核的方式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教体、卫生系统急需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医师按原办法执行。
  (二)其他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对新昌生源少、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经两年以上公开招聘仍然空缺的。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等。全额拨款(含收规费的)事业单位从紧控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中资格条件的设置,不得违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等歧视性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应放宽到相关类专业(专业性强的岗位除外)。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经审核汇总后,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批准后,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有关内容以及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组织事业单位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以公告形式进行告知;对经过一年以上招聘,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少数特殊紧缺、稀少专业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酌情确定比例开考。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笔试、面试、体检及考察,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笔试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采取专业知识考试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科目与方式,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面试人员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各岗位招聘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予以公告。
  面试考官实行异地聘请,每个面试组一般由7名左右考官组成(其中主考官1名),面试的形式、标准根据公开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以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按笔试、面试成绩的比例规定计算综合成绩,并按到低分排名(综合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前)确定体检人员。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笔试、面试后确定的体检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标准一般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核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被聘用人员凭聘用通知书和报到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户籍、出入编、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招聘过程中,如出现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提供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等违反招聘政策规定的情况,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原《新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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