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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6〕134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8日
 
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2.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二、离岗手续办理
3.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4.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5.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本单位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创业创新协议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
7.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8.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所在事业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9.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10.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11.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12.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四、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13.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14.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5.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返岗安排
16.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人员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返回所在事业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解聘辞聘
17.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所在事业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18.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19.符合本条前述两种情形辞聘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指导
20.在离岗期间,离岗人员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1.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八、其他事项
22.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3.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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