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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疆兵团-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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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兵团,现就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兵团各级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履行好行政应诉法定职责。
二、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兵团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杜绝拒收。行政机关可以与有关人民法院协商确定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 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要努力提高答辩水平,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有理有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准确。
四、 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庭审,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其法制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受托人应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五、 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充分做好出庭准备,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出庭应诉过程中,参加庭审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案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争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 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 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八、 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注重选拔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特别是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升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九、 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 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兵团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 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本级和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指导、检查、考核。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高履行职责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各师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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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兵团,现就加强和改进兵团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兵团各级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履行好行政应诉法定职责。
二、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兵团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杜绝拒收。行政机关可以与有关人民法院协商确定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 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要努力提高答辩水平,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有理有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准确。
四、 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庭审,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其法制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受托人应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五、 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充分做好出庭准备,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出庭应诉过程中,参加庭审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案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争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 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 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八、 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注重选拔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特别是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升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九、 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 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兵团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 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本级和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指导、检查、考核。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高履行职责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各师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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