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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兵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释放兵团特殊优势和发展活力,切实履行“安边固疆的稳定器、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示范区”三大功能、发挥“调节社会结构、推动文化交流、促进区域协调、优化人口资源”四大作用,加强和改进兵团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三个特别”政治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团场党政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师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兼顾行业、地域等差异,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兵团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更好发挥兵团特殊作用,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或从业经历,有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弘扬兵团精神,热爱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明辨笃行,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具有较强的把方向、谋大局、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作风民主。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限制。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有两个副职岗位工作经历的优先;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以事择人、优中选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建议并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人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力,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态度模糊、立场不坚定,有重大工作失误受到责任追究,违反行业作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应突出政治标准,特别注意考察在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反恐维稳工作中的政治表现,以及向“三股势力”发声亮剑和同“两面人”作斗争情况,注意了解掌握家风、社交圈、八小时以外的表现,认真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或从国(境)外引进的,一般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或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以及个人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续聘、解聘、辞聘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纪实,强化选拔任用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
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形外,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聚焦兵团职责使命,体现向南发展、聚集人才、兵地融合,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队伍建设、廉洁从业、党建工作等内容。
领导人员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分管工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调整后半年内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符合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聘期)考核。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和工作实绩。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在任期结束前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方式,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九条 强化实践锻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南疆、边境等艰苦边远师团、急难险重岗位挂职锻炼,到对口援疆省市挂职学习。
第三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任职。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以及女性、少数民族和党外领导人员工作。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掌握一定数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进行跟踪培养。
第三十二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领导人员撑腰鼓劲。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七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工作规定,行风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行业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落实各级监督委员会的依法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态度暧昧、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履行意识形态责任不力,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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