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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探索建立裁审衔接工作载体,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简便、灵活、高效制度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交流,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梳理汇总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件研讨会等方式沟通协调,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的,可在取得一致意见后采取联合发文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统一;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停止处理或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接收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互通和统计数据交流共享。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人民法院应将民事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不一致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相互创造便利条件,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通报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要建立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沟通机制。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后,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案件的起因、背景、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仲裁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准司法性,对案件作出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可在仲裁委员会以巡回审理的形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建立案例研讨和指导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定期不定期开展案例研讨活动,重点就新形势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及应对、裁审工作中的裁判标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不统一等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五)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要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抓好贯彻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联席会议、信息共享、重大疑难案件通报、案例研讨和指导、联合培训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质量和效果,共同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公信力,共同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加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建立相关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县(市、区)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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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探索建立裁审衔接工作载体,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简便、灵活、高效制度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交流,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梳理汇总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件研讨会等方式沟通协调,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的,可在取得一致意见后采取联合发文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统一;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停止处理或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接收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互通和统计数据交流共享。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人民法院应将民事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不一致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相互创造便利条件,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通报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要建立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沟通机制。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后,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案件的起因、背景、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仲裁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准司法性,对案件作出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可在仲裁委员会以巡回审理的形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建立案例研讨和指导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定期不定期开展案例研讨活动,重点就新形势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及应对、裁审工作中的裁判标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不统一等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五)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要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抓好贯彻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联席会议、信息共享、重大疑难案件通报、案例研讨和指导、联合培训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质量和效果,共同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公信力,共同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加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建立相关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县(市、区)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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