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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人事厅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素质环境”计划的完善提高和人才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行政责任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和行政监督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领导情况。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和落实。认真贯彻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厅党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定期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履行情况。
(三)业务处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推进情况。
(四)重点工作实施和完成情况。
(五)自身建设情况。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一)每年度一月份,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处室、本单位该年度的工作目标方案,并报厅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审核。
(二)厅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处室、各单位所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与各目标单位一起进行修订完善。最后报厅目标考核领导组审定。
(三)召开目标责任工作会议,由厅长与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目标责任人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是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每年签订一次。
    第五条 成立人事厅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全厅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评互评与检查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二)平时考核以每月一次的厅长碰头会、厅长办公会、单项工作总结会等掌握的情况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为主要依据,由考核办公室实施,并以工作督查通报的形式每月通报一次情况;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情况及各处室、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厅目标考核领导组组织进行。
(三)年终考核程序
1、每年度12月份,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报分管厅领导及厅考核办公室进行审核。
2、考核办公室组织各目标责任单位进行互评。
3、考核办公室汇总互评结果,并根据平时考核情况或实际调查情况对各目标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等次,提交厅目标考核领导组审定。
第七条 年终考核办法。对各处室及事业单位的考核,由考核对象的上级、下级、同级、服务对象以及社会进行综合测评。
(一)各处室及事业单位的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乘相应的权重系数所得分数为考核综合得分。
(二)总分=指标1x权重1+指标2x权重2+指标Nx权重N。
(三)各项考核指标
1、对年初下达的处室(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权重40%)
2、厅领导根据处室(单位)工作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测评。(权重10%)
3、各处室(单位)互评结果。(权重10%)
4、平时考核结果。(权重20%)
5、群众信访及投诉处室(单位)相关工作事件的综合评定情况。(权重10%)
6、处室(单位)根据工作标准进行自评。(权重10%)
(四)考核等次:处室(单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良好等次的比例分别为25%、40%。凡能正常完成各项常规工作及目标任务,达到各项工作基本要求的均为合格,在本年度发生重大责任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不合格。
1、目标完成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为优秀。
2、目标完成率在百分之八十至九十者为良好。 
3、目标完成率在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者为合格。
4、目标完成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
(一)奖惩原则: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二)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各处室、各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要在全厅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晋级、增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结合,是评价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根据考核结果,单位年终目标责任制奖金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发放,人员按责任大小和实际贡献拉开一定档次。
(五)本单位本年度有1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有2人以上(含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六)工作特别突出,受到人事部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并对全省人事工作有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
(七)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或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八)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目标责任制奖金。主要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次年一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人事厅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晋人办字〔200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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