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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为加强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制度,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制度,根据《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性质) 实习基地应当由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由各实习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以提高新录用人员综合素质,培养青年后备人才为目的,具有实践性强和一定示范教育意义。
    第三条(基地任务) 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增强新录用公务员忠诚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了解社情,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培养吃苦耐劳精神,养成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本领和水平。
    第四条(标准条件) 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中第四条关于基层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的规定;
    (二)具有一支勇于吃苦、甘于奉献、顽强拼搏、团结和谐、工作争创一流的干部队伍;
    (三)能选派一批具有党性强、作风好、业务过硬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带教骨干队伍;
    (四)领导重视,组建专门的实习工作领导机构;
    (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五条(基地责任) 实习基地要充分发挥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储备功能和示范教育作用,做到出精品、出经验、出人才。实习基地建设实行责任制,应有一名主要领导担任基地负责人。
    第六条(实习措施) 实习基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落实锻炼岗位,设计实习内容,制定实习流程,选好带教老师,为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教育培训) 实习基地应依据实习培养目标,有计划、分阶段、多形式地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配合用人单位,向实习人员提供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谈心活动,主动关心实习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
    第八条(带教老师) 实习基地要严格带教制度,落实带教责任制,加强带教考核评估,关心、指导带教老师的工作,鼓励带教老师不断改进和完善带教方法,提高带教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考核管理) 实习基地要对进入基地实习的新录用公务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由实习基地负责人组织带教老师进行。考核时,实习基地负责人、带教老师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如实反馈考核情况。实习结束后,根据定期考核意见和锻炼期间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提出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的考核意见。
    第十条(申报审批) 建立实习基地审核审批制度,实习基地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报,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理监督) 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实习基地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监督与考核。建立联络员制度,通过联络员了解新录用公务员实习锻炼情况,协助实习基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评估) 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基地上级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办法,每年对实习基地进行一次评估,对带教成绩突出的基地和带教老师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者,予以撤消。
    第十三条(基地建立) 各区(县)和市垂直管理系统,以及有条件的部、委、办、局应在本地区、本系统建立相应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市、区(县)两级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示范基地,为实习基地建设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实践效果。
    第十四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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