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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2号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
1、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实质就是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机构实体化的名称统一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具体承办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及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仲裁院应为公益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仲裁院规格、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定。
3、仲裁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经济较发达、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县(市、区)均设立仲裁院。其中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在2013年前完成,其它县(市、区)应在2015年前完成。
省仲裁院机构和人员编制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题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定。
二、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1、各地区根据仲裁工作实际需要和事业发展的要求,合理配备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专职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组庭人数要求。专职仲裁员力量不足的,可从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大专院校、司法机关及其它从事法律工作的社会团体中聘用。
2、仲裁机构书记员力量不足的,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的用工形式可以是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其工资、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仲裁员、书记员执行公务活动时统一着正装,佩带仲裁胸徽,并适当给予办案补助。补助的标准由各地确定,费用从调解仲裁经费中列支。
三、夯实仲裁机构基础设施
1、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保证仲裁机构办公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2、仲裁庭的用房及设施配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建设标准》(鄂人社发〔2010〕32号)执行。
3、仲裁机构应当配备专用办案车辆,车辆购置费用由当地一次性解决,车辆日常费用支出从调解仲裁经费中列支。
四、抓紧《意见》的贯彻落实
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贯彻落实《意见》的合力,努力提升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2、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制定进度安排,不断完善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各地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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