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内容信息管理 - 湖北

报名入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号 -湖北-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

关注唯一官方公众号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内容信息管理 - 湖北

报名入口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国资委  省经信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2013年1月23日
 
 
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湖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十二五”重点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对紧缺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计划(以下简称“振兴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发展和促进就业为主线,建立完善政府引导、行业主导、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构建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紧密衔接的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强化培训资源开发和培训机构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解决技能人才不够用、不适用问题,为湖北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到2017年,培养开发紧缺技能人才50万人。其中,紧缺高技能人才10万人。使技能人才紧缺状况基本得到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基本得到缓解,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重点用于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对组织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及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给予紧缺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等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鼓励和引导紧缺技能人才到本省就业。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属于紧缺技能人才的毕业生到省内工业园区企业或重点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学生和推荐就业的学校定向就业补贴。具体办法由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八)完善和落实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批准建设或扩容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其教育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职业院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职业院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开展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三、提升培养能力
  (九)高技能人才引领工程。“十二五”期间,支持行业企业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各地要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依托企业(行业)、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大力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突出公共实训基地的公益性。各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购置。
  (十一)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十二五”期间,依托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产业园区。积极建设国家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鉴定)基地,并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十二)技师学院建设项目。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在高级技工学校的基础上,建设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的技师学院,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十二五”期间,省政府重点支持省本级示范性技师学院和10所地方、行业技师学院建设。
  (十三)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重点大型骨干企业依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首席技师、享受国家及省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专家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立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十二五”时期全省建立的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和50个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财政补贴,所在单位或所依托单位也要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十四)紧缺技能培训专业教师教材开发项目。“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在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30个急需紧缺专业和100门精品课程给予重点扶持,每个专业给予20万元补贴,并随经济发展需求适时调整重点扶持的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1000名紧缺技能人才培训教师,按人均1万元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开发100种急需紧缺工种培训教材,重点推广使用1000种技能培训教材,提升紧缺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四、创新体制机制
  (十五)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技工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就业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十六)健全完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重点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
  (十七)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按照职工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使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十八)完善技能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在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发展专业性、行业性技能人才市场,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畅通技能人才流动渠道。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制定有利于引进各类技能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建立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
  (十九)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参照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推动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政府主导,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实训基地、技师学院建设等有关项目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安排预算,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和人社部门要适时调整培养机构的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优化专业设置,加大培养力度。建立实施技能人才供求状况定期发布机制,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技能人才使用和需求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紧缺技能人才行业工种目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列入重点建设计划项目所需紧缺型人才需求情况,国资部门负责国有(控股)企业,经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商务部门负责外资企业。充分发挥工商联等社会组织作用,掌握民营企业等的技能人才需求情况。
  (二十一)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本计划中的重要目标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紧缺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把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重要测算依据。各地应建立振兴计划实施情况监测指标体系和报告制度,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跨部门安排的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应将紧缺技能人才培养作为资金投入重点之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紧缺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青年紧缺技能人才成长计划和省内定向就业等补贴以及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建设、紧缺技能培训专业建设和教师教材开发等各类项目给予奖补。在国家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中,对职业院校给予重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好本级就业和人才培养等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振兴计划的相关项目。同时,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对专业技工培训集团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投入。
 


关注唯一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