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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六盘水-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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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已于2012年10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日
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加强工勤人员入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工勤人员,是指为 后勤工作正常运转,纳入工勤岗位聘用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工勤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现有正式工勤人员编制,实行“减人调编、逐步收回”的办法。
第五条 对确需新增工勤人员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编委办负责核定聘用制工勤人员编制。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核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核准。
第七条 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制工勤岗位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补充高级技师、技师等特殊岗位聘用制工勤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门同意后,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
第十条 公开招聘程序: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试—体检—政审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招聘结果—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由用人单位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负责统一编制招聘计划,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网站上公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的范围、对象及条件;考试的方式方法、时间和考试科目;报名时间、地点、需交验的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用人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应向应聘人员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测试应聘人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实际能力。根据岗位特点应免去笔试环节的,用人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只进行面试和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工勤人员招聘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黔人发〔2005〕4号)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拟聘用人选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审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聘用工勤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七条 工勤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在招聘工作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和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勤人员招聘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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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class="content_time">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已于2012年10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日
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加强工勤人员入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工勤人员,是指为 后勤工作正常运转,纳入工勤岗位聘用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工勤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现有正式工勤人员编制,实行“减人调编、逐步收回”的办法。
第五条 对确需新增工勤人员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编委办负责核定聘用制工勤人员编制。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核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核准。
第七条 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制工勤岗位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补充高级技师、技师等特殊岗位聘用制工勤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门同意后,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
第十条 公开招聘程序: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试—体检—政审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招聘结果—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由用人单位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负责统一编制招聘计划,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网站上公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的范围、对象及条件;考试的方式方法、时间和考试科目;报名时间、地点、需交验的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用人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应向应聘人员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测试应聘人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实际能力。根据岗位特点应免去笔试环节的,用人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只进行面试和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工勤人员招聘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黔人发〔2005〕4号)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拟聘用人选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审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聘用工勤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七条 工勤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在招聘工作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和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勤人员招聘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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