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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人社发〔2012〕142号

发布时间:2018-08-24

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河池市委组织部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
河池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调配;市直事业单位七级职员及其以下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调配。具体包括:
  (一)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安置;
  (二)符合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
  (三)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文件规定的调任人员的调动;
  (四)机关公务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
  第二章 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 坚持按编制定额交流调配原则。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有计划的交流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第四条 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需要。
  第五条 严格控制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动;严格执行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回避制度规定。交流调配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 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秘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三章 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交流调配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现单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三)工勤技能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科员、办事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一般不超过35周
  岁;副科级干部、八级职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正科级干部、七级职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超过45周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交流调配人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最低工作时限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见习(试用)服务期未满的人员;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一)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直单位人员配偶或子女;
  (二)有特殊困难的英模、烈士等配偶及子女;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及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其家庭确有困难的;
  (四)符合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确需随调安置的配偶。
  第四章 交流调配程序
  第九条 军转干部安置程序
  军转干部安置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按管理权限提交市委常委会、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程序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提出安置方案,由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当年退伍且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公开招聘,择智选拔到事业单位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编办提出招聘方案,提交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程序
  市直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各类人才的,根据《河池市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二条 调动程序
  (一)调入市直单位:
  1、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计划,经市编委会主任审批同意使用编制;
  2、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3、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经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二)调出市直单位:
  1、调出单位申报;
  2、由调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3、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三)办理时限
  1、经市编委主任批准同意的编制使用计划有效期为六个月,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2、人员调入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
  3、人员调入审批后,组织、人社部门在一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
  4、调动手续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增减手续。
  第五章 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事调配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交流调配政策,不得擅自违规调入人员。对未按本交流调配规定程序所作出的调配决定一律无效,限期辞退(聘)或清退。
  第十四条 调配、安置、交流的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时间办理行政关系和工资转移等手续,不服从调动的或不按期报到的或虽已报到未到岗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机关下达的调配指令和任务。对指令性调配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之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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