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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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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人才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在人才交流服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或批准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依据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其提供系列的人事业务服务。
第三条 省、地、县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专门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办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单位主要指甘肃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省驻甘办事机构和实行灵活用人机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自愿委托代理的单位。
个人包括被辞退、辞职、解聘、下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脱离原工作单位(包括除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不转户粮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军官;其它受单位或个人委托,需人事代理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单位人事代理服务业务:
(1)策划人才资源开发、岗位设置和员工管理方案,开展人才素质测评等;
(2)申报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调动手续;
(3)代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按省人事厅甘人事[1992]64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4)接转代管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代管人员人事档案,提供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境)政审、档案材料归档,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为符合条件的代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职称考试报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手续;
(6)根据有关规定,代办申报代管人员的户口、粮食关系的迁转、管理手续;
(7)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代办代管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手续,设立专门帐户,定期统一向政府劳动部门所属经办社会保险机构移交代管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8)代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
(9)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招聘、求职收集供需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10)办理政策规定的其它人事业务。
(二)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业务:
(1)接转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人事档案,提供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境)政审、报考研究生政审、档案材料归档,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2)为符合条件的委托专业技术人员代办职称考试报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手续;
(3)根据委托人员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交纳手续,设立专门帐户,定期向政府劳动部门所属经办社会保险机构移交代收的养老保险金;
(4)根据有关规定,代办、申报户口、粮食关系的迁转、管理手续;
(5)代办流动手续;
(6)办理政策规定以内的其他人事业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代理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所辖区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并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章后(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向代理机构正式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2)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3)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对委托代管的人员要进行年度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的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及时送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归档。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办理程序由个人向所在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属非在职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属辞职、辞退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原单位批准同意辞职、辞退解除隶属关系的文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省、地军转办出具的同意自主择业的函件以及原部队开具的行政、党团、工资和户粮关系等有效证件;属大中专毕业生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其中国家计划调配的毕业生,还须出具毕业生调配主管部门同意代理的函件和派遣证。
以上属个人委托代理的人员,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三)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签一次,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审验证件材料到所代理机构办理续签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人事代理可实行全面代理,也可实行部分代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单位或人员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本着“高效、负责、规范”的服务宗旨,正确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尊重委托代理单位或人员的权利,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委托代理单位或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积极配合开展人事代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严格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确立权利和义务。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53号、甘肃省物价局[1995]甘价费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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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人才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在人才交流服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或批准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依据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其提供系列的人事业务服务。
第三条 省、地、县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专门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办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单位主要指甘肃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省驻甘办事机构和实行灵活用人机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自愿委托代理的单位。
个人包括被辞退、辞职、解聘、下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脱离原工作单位(包括除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不转户粮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军官;其它受单位或个人委托,需人事代理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单位人事代理服务业务:
(1)策划人才资源开发、岗位设置和员工管理方案,开展人才素质测评等;
(2)申报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调动手续;
(3)代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按省人事厅甘人事[1992]64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4)接转代管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代管人员人事档案,提供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境)政审、档案材料归档,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为符合条件的代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职称考试报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手续;
(6)根据有关规定,代办申报代管人员的户口、粮食关系的迁转、管理手续;
(7)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代办代管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手续,设立专门帐户,定期统一向政府劳动部门所属经办社会保险机构移交代管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8)代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
(9)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招聘、求职收集供需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10)办理政策规定的其它人事业务。
(二)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业务:
(1)接转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人事档案,提供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境)政审、报考研究生政审、档案材料归档,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2)为符合条件的委托专业技术人员代办职称考试报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手续;
(3)根据委托人员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交纳手续,设立专门帐户,定期向政府劳动部门所属经办社会保险机构移交代收的养老保险金;
(4)根据有关规定,代办、申报户口、粮食关系的迁转、管理手续;
(5)代办流动手续;
(6)办理政策规定以内的其他人事业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代理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所辖区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并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章后(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向代理机构正式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2)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3)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对委托代管的人员要进行年度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的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及时送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归档。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办理程序由个人向所在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属非在职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属辞职、辞退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原单位批准同意辞职、辞退解除隶属关系的文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省、地军转办出具的同意自主择业的函件以及原部队开具的行政、党团、工资和户粮关系等有效证件;属大中专毕业生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其中国家计划调配的毕业生,还须出具毕业生调配主管部门同意代理的函件和派遣证。
以上属个人委托代理的人员,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三)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签一次,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审验证件材料到所代理机构办理续签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人事代理可实行全面代理,也可实行部分代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单位或人员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本着“高效、负责、规范”的服务宗旨,正确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尊重委托代理单位或人员的权利,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委托代理单位或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积极配合开展人事代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严格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确立权利和义务。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53号、甘肃省物价局[1995]甘价费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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