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内容信息管理 - 甘肃

报名入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0]16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4月4日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3[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省委发[1999]36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强科研机构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分类定位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将省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为应用型和非营利性机构。
  应用型:原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原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在发展科技产业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综合服务能力较强,主要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的科研机构,以及具备研究开发优势并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能力,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等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大多数科技服务类科研机构。应用类科研机构原则上在2000年底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原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为全社会提供数据、信息、设施、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成果推广等方面服务,或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或主要从事基础性社会公益研究,所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持自身发展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质资源、遗传规律、病虫害灾变规律、综合培育、环境资源、农业高技术等基础性研究的科研机构;少数经批准的科技服务类科研机构。上述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省编办和省科委审批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企业运行机制。
  省农科院各所机构整合后按新机构分类定位。省农科院、省科学院两个院部经内部机构和人员精简后重新核定编制和经费。
  三、实施方案
  1.为了明确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成立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由省政府授权经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并由其以全部出资额对省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省科委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科研机构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4.科研机构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的科研机构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5.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开发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其国有资产由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6.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开性。
  7.少数规模比较小、效益比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由职工集体买断,或出售给集体和个人,一次性买断的可获20%的优惠。也可以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
  8.在转制期间,科研机构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自2000年1月1日后调人的人员均按企业编制对待,不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9.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逐步纳入甘肃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实行竞争使用,主要支持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科技产业。
  四、配套政策
  1.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从同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费和科研单位自筹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起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按10%的比例分别逐年减少和增加。2006年1月1日后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单位自行解决。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l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执行企业计发办法。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2001年1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建立科研机构改革专项资金,用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启动费。
  2.自2000年起5年内,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持县以上科研部门所确定的科研项目批文,在试验期间可免征农业特产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样享有上述免税政策。
  3.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及时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等手续。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报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确认后,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14个原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批准,作为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
  4.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在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其它单位同等的权利。
  6.继续支持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生长点的技术基础项目,稳住一支在优势领域从事应用性研究的精干科研队伍。
  7.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开发自营进出口业务,可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第595号)办理。
  五、深化科研机构内部机制改革
  1.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落实《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自主权”。推行全员聘任制,中层干部由院(所)长聘任。科研机构转制后院(所)长由董事会任命,实行董事会领导和监事会监督下的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可试行年薪制或期权制。
  2.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各类科研机构内部的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不再受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3.各类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现行分配制度,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和按业绩定酬,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4.科技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可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六、组织实施
  1.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省科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科研机构在2000年6月30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转制方案和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委。
  3.科研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精心组织,协助科研机构制订转制方案并督促实施,要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在转制过渡期内,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转制的顺利进行。
  4.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从事科技服务和发展科技产业的能力。
  各地(市、州)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政策。
  本意见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省科委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二○○○年四月三日


关注唯一官方公众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内容信息管理 - 甘肃

报名入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0]16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4月4日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3[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省委发[1999]36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强科研机构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分类定位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将省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为应用型和非营利性机构。
  应用型:原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原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在发展科技产业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综合服务能力较强,主要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的科研机构,以及具备研究开发优势并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能力,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等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大多数科技服务类科研机构。应用类科研机构原则上在2000年底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原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为全社会提供数据、信息、设施、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成果推广等方面服务,或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或主要从事基础性社会公益研究,所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持自身发展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质资源、遗传规律、病虫害灾变规律、综合培育、环境资源、农业高技术等基础性研究的科研机构;少数经批准的科技服务类科研机构。上述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省编办和省科委审批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企业运行机制。
  省农科院各所机构整合后按新机构分类定位。省农科院、省科学院两个院部经内部机构和人员精简后重新核定编制和经费。
  三、实施方案
  1.为了明确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成立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由省政府授权经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并由其以全部出资额对省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省科委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科研机构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4.科研机构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的科研机构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5.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开发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其国有资产由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6.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开性。
  7.少数规模比较小、效益比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由职工集体买断,或出售给集体和个人,一次性买断的可获20%的优惠。也可以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
  8.在转制期间,科研机构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自2000年1月1日后调人的人员均按企业编制对待,不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9.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逐步纳入甘肃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实行竞争使用,主要支持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科技产业。
  四、配套政策
  1.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从同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费和科研单位自筹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起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按10%的比例分别逐年减少和增加。2006年1月1日后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单位自行解决。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l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执行企业计发办法。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2001年1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建立科研机构改革专项资金,用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启动费。
  2.自2000年起5年内,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持县以上科研部门所确定的科研项目批文,在试验期间可免征农业特产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样享有上述免税政策。
  3.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及时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等手续。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报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确认后,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14个原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批准,作为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
  4.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在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其它单位同等的权利。
  6.继续支持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生长点的技术基础项目,稳住一支在优势领域从事应用性研究的精干科研队伍。
  7.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开发自营进出口业务,可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第595号)办理。
  五、深化科研机构内部机制改革
  1.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落实《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自主权”。推行全员聘任制,中层干部由院(所)长聘任。科研机构转制后院(所)长由董事会任命,实行董事会领导和监事会监督下的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可试行年薪制或期权制。
  2.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各类科研机构内部的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不再受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3.各类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现行分配制度,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和按业绩定酬,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4.科技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可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六、组织实施
  1.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省科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科研机构在2000年6月30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转制方案和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委。
  3.科研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精心组织,协助科研机构制订转制方案并督促实施,要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在转制过渡期内,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转制的顺利进行。
  4.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从事科技服务和发展科技产业的能力。
  各地(市、州)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政策。
  本意见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省科委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二○○○年四月三日


关注唯一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