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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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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监督是指对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规章履行管理职能,行使管理权利的一种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按章实施、有利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制的用人制度情况。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任)、考核、培训、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退休、继续教育等制度,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管理的情况。
第八条建立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机制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人才合理流动和减人增效、富余人员分流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第十条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情况和第二次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执行其他人事政策法规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方法
第十二条备案监督。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履行人事管理职能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检查监督。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执法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维护人事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群众监督。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座谈会,对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人事监督员制度。
第十五条舆论监督。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的经验和问题,各类新闻媒介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报道。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介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监督。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仲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通过仲裁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情况予以监督。
第四章 监督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重庆市人事局对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工作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人事执法的综合检查。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所辖事业单位人事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对违反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人事政策法规,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治事、依法管理,做到办事有依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执行合法,加强纪律约束,搞好自我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监督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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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监督是指对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规章履行管理职能,行使管理权利的一种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按章实施、有利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制的用人制度情况。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任)、考核、培训、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退休、继续教育等制度,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管理的情况。
第八条建立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机制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人才合理流动和减人增效、富余人员分流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第十条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情况和第二次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执行其他人事政策法规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方法
第十二条备案监督。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履行人事管理职能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检查监督。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执法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维护人事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群众监督。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座谈会,对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人事监督员制度。
第十五条舆论监督。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的经验和问题,各类新闻媒介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报道。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介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监督。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仲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通过仲裁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情况予以监督。
第四章 监督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重庆市人事局对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工作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人事执法的综合检查。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所辖事业单位人事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对违反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人事政策法规,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治事、依法管理,做到办事有依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执行合法,加强纪律约束,搞好自我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监督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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