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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考试考生信息修改、考场编排和发票打印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考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考试发〔2011〕5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事考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考试发〔2011〕136号)精神,加强人事考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便考生,我中心结合人事考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将考生信息修改、照片审核、考场编排、发票打印等工作推广到市、区(县)两级人事考试机构共同承担。为配合相关工作实施,我中心制定了配套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以利于相关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

附件:1.人事考试考生信息修改办法(试行)

2.人事考试考场编排工作办法(试行)

3.人事考试发票打印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1:

人事考试考生信息修改办法

(试行)

一、未缴费考生修改信息

(一)修改考生基本信息

1、具体操作:

考试报名期间,考生可到市或就近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修改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如下操作。

(1)登录考务系统后台;

(2)选择考生所报考的考试;

(3)进入“报名管理”、“修改考生信息”功能;

(4)输入考生的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考生。在查询结果后选择“修改基本信息”进行相应修改,确认保存。

2、注意事项:

(1)考生姓名错误,查询时需使用错误的考生姓名进行搜索,如使用正确姓名将无法搜索到该考生;

(2)考生未注册,或注册后没有选择“资格考试”,无法通过姓名或证件号码搜索。考生须先进行注册并选择资格考试,输入并再次确认姓名及证件号码,考生可自行修改姓名、证件号码;

(3)资格审核前或不需要资格审核且尚未缴费的考试,如需对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

(4)在后台修改考生姓名或证件号码后,提醒考生进入“用户定制服务中心”,在“用户信息”栏目中自行修改姓名或证件号码,再次登录时使用修改后的证件号码。

3、办理须知:

(1)考生在现场修改信息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和被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复印在A4纸上并签署被代办人委托意见));

(2)市和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可受理全部考生信息修改申请,不仅限于考生居住地或资格审核点所在区(县)。

(二)修改考生照片信息

1、报名期间未缴费考生上传照片尚未审核或审核不通过,考生可在报名系统中自行重新上传照片;

2、照片审核通过,考生须携带符合要求的电子版照片、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和被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复印在A4纸上并签署被代办人委托意见),到市或就近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办理。

(三)修改考生报考信息

资格审查通过但未缴费的考生,如需修改级别、专业信息,务必在资格审核期间到原资格审核点进行修改。

特别注意:在后台修改考生报考级别专业时,需要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审核,系统中不改变资格审核状态。例如考生报考中级资格审核通过后,在后台修改为高级时,审核状态仍然为审核通过,此时需要工作人员对该考生是否符合高级报考条件进行再次审核。

二、已缴费考生修改信息

(一)考生修改基本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等,需到市或就近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办理。办理时须携带申报表(可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打印)、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和被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复印在A4纸上并签署被代办人委托意见)。如需修改照片信息,还应携带符合要求的电子版照片。

(二)考生修改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等及退费,区(县)人事考试机构不可修改,告知考生需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三、考生忘记密码

(一)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和被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复印在A4纸上并签署被代办人委托意见),到市或就近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二)人事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登录进入“考生管理”、“密码重置”功能,正确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查询出考生列表后,点击“密码重置”按钮,确认后,该考生密码重置为“abc123”,并提示密码重置成功。

    四、报名结束后修改考生信息

报名结束一周后,区(县)人事考试机构不再受理修改基本信息、报考信息等业务。考生需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办理时需携带申报表(可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打印)、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和被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复印在A4纸上并签署被代办人委托意见);修改照片信息的,还应携带符合要求的电子版照片。


附件:2

人事考试考场编排工作办法

(试行)

    一、区县用户引用考点

    (一)区县用户登录系统,选择“人事考务系统”,然后切换考试,选择需要进行操作的考试。

    (二)点击考试规则——考试机构——考点,进入页面,选择本区县,点击右侧“引用”按钮,进入考点选择页面,页面内会列出所有库里存在的考点,选择需要用的考点,在前面复选框打勾,可以进行多选,选择考点完毕,在页面最下面,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后,点击右上角“保存”按钮,则考点引用完毕。

    二、考点考场设置

    点击考场管理——考点考场设置,进入页面会看到所有已经引用的考点,点击每个考点后面“操作”的小三角,选择“考点数量和时间设置”按钮,进入页面后,输入该考点下的考场总数,点击确定按钮,则完成该考点下考场数量的设置。其他考点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设置完毕。

    三、考场安排

    点击考场管理——考场分配

    (一)进入考场分配页面,选择本区县,会看到所有的考点,非滚动考试可以选择“自动安排”,点击自动安排,系统会自动安排本区县下所有的考生,成功时会提示,多少考生被安排成功。

    (二)滚动考试,不能自动安排,只能手动安排,选择考点,点击手动安排按钮,弹出对话框,点击左侧每个级别前面的“+”号,会展开所有专业,点击专业,弹出对话框,显示该专业下有多少考生,勾选该专业,点击“选定”按钮,弹出对话框,根据后面的剩余考场数/剩余座位数,输入合适的人数,点击确定按钮,则被选择的这些考生分配到该考点下,还可以点击方案后面的删除按钮,删除这个方案,那么刚才选择的那些考生,就重新回到未安排的初始状态。以此类推,选择不同考点,选择考生,直到该考区所有的考生被分到考点里面。

    (三)如果不想用这个考点了,在考试规则——考试机构——考点,进入这个页面,选择要删除的考点,点击删除按钮,则删除该考点,前提是删除该考点下的所有分配方案,还可以再引用新的考点,步骤同上面。

    (四)在全部安排完考生后,点击“分配”按钮,系统进行分配,在成功的时候,系统会提示有多少考生被分配成功。

    四、考号管理

    (一)选择考场管理——考号管理,选择本区县,点击考号生成按钮,系统开始生成考点,成功时会提示:考号生成成功。

(二)然后点击考号归档。

(三)还可以点击撤销考号生成和撤销归档。

五、考场分配上报审核

    点击考场管理——考场分配上报审核菜单,点击确定上报,则完成考场分配上报操作。

    六、试卷预订

    点击考场管理——试卷预订——预订试卷,显示本区县,点开区县,列出所有考点,点击每个考点,显示考点所需试卷的信息,如果没有问题,点击上面的保存按钮。其他考点相同操作。所有考点点击保存后,点击右上角的“打印试卷预订单”,即可打印。

    七、报表打印

点击考场管理——报表打印进入页面后,可以看到不同的报表,包括:座次表—一次签名、二次签名等。点击每个报表,进入页面,选择区县,考点、考场、科目,可以不同维度进行打印。


附件:3

人事考试发票打印工作办法

(试行)

一、具体工作内容

从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在人事考务信息系统中,市人事考试中心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可以进行空白发票管理、发票打印、废票登记、发票统计及发票查询操作;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可以进行发票打印、废票登记、发票统计及发票查询操作。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发票领取

1、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发票使用完毕后,需要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空白发票。领取时交回打印完的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及作废的发票。市人事考试中心验收后,为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办理领票登记并发放空白发票。

2、原则上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每次领取一箱(2000份),根据使用情况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调整。

(二)发票使用

1、考生如有发票需求,可在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到市或就近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领取发票,超过三个月可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发票。领取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持代领人和被代领人身份证。

2、市和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应随时为前来的考生提供发票打印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3、凡是经市或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打印过的发票无法再次打印,考生不能重复领取。如考生遗失发票,则无法办理补打手续。

4、市和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须设立发票签领簿,必要信息为发票号码和考生签字,其它信息可自行定义。考生领取发票前需要签字,代领的需签代领人姓名。

5、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须加强发票的使用管理,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转借、转让;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三)发票作废

1、市或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发票时,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输入的发票编号必须与纸介一致,否则视为废票需重新打印。

2、市或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由于打印原因出现错票,要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后才能重新打印。

3、市或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如在考生领走发票后发现错误,应收回错误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后重新打印。

4、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在发票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废票号码必须是在本区领取的发票号段内。

(四)发票保存

1、未打印的空白发票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要单独保存,专人负责,不得遗失或毁损。

2、已打印完的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及作废发票各区(县)人事考试机构要分别按顺序存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失或毁损。用完一箱(2000份)后交回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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