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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办发〔2010〕2号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德-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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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办发〔2010〕2号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
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把 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克服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补充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制度管理职位的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聘任(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密岗位需选聘人员、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从同一经费渠道调入人员、处级领导干部配偶正常工作调动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三、公开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四、公开招聘时间安排
市属事业单位一般每季度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一次。对新建、新增编制较多的单位等特殊情况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按程序批准后可单独进行。
各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时间安排,按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核准的招聘计划,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公开招聘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招聘人员计划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编制部门确定的用编计划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不得确定的用编计划和增人计划。市属事业单位申报公开招聘人员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委编委办办理用编手续,再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核准;区县(市)事业单位申报公开招聘人员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级编制部门办理用编手续,由区县(市)委组织部或区县(市)人事局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核准。申报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数额、现有人数、拟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等。
(二)制定招聘方案
用人单位根据核准的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范围、岗位、对象和条件、待遇、基本程序和方法、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监督措施等。招聘方案须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按照招聘方案制定招聘简章,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的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开报名
按照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或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在职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由本人持原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
每个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5。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是否开考,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招聘单位研究决定。
(五)资格审查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内容,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六)考试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其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按学校、医疗及其他事业单位分类组织。
面试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对象应根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一般不低于l: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的比例且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面试考官小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为7人或9人。面试考官小组中的组织人事部门考官和相关专家原则上应占面试考官小组的多数,并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
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较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工作,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七)身体检查
面试结束后,一般按照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排名。体检可以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但一般不高于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调整体检标准应当预先在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如有体检对象不合格的,可在同岗位考生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八)考核
身体检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九)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十)聘用审批
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呈报的拟聘人员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人员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l 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人大内司委、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三)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实施意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五)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六)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关处分。
七、事业单位需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招聘。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常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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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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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日
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把 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克服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补充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制度管理职位的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聘任(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密岗位需选聘人员、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从同一经费渠道调入人员、处级领导干部配偶正常工作调动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三、公开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四、公开招聘时间安排
市属事业单位一般每季度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一次。对新建、新增编制较多的单位等特殊情况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按程序批准后可单独进行。
各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时间安排,按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核准的招聘计划,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公开招聘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招聘人员计划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编制部门确定的用编计划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不得确定的用编计划和增人计划。市属事业单位申报公开招聘人员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委编委办办理用编手续,再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核准;区县(市)事业单位申报公开招聘人员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级编制部门办理用编手续,由区县(市)委组织部或区县(市)人事局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核准。申报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数额、现有人数、拟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等。
(二)制定招聘方案
用人单位根据核准的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范围、岗位、对象和条件、待遇、基本程序和方法、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监督措施等。招聘方案须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按照招聘方案制定招聘简章,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的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开报名
按照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或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在职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由本人持原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
每个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5。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是否开考,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招聘单位研究决定。
(五)资格审查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内容,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六)考试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其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按学校、医疗及其他事业单位分类组织。
面试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对象应根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一般不低于l: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的比例且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面试考官小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为7人或9人。面试考官小组中的组织人事部门考官和相关专家原则上应占面试考官小组的多数,并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
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较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工作,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七)身体检查
面试结束后,一般按照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排名。体检可以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但一般不高于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调整体检标准应当预先在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如有体检对象不合格的,可在同岗位考生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八)考核
身体检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九)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十)聘用审批
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呈报的拟聘人员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人员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l 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人大内司委、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三)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实施意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五)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六)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关处分。
七、事业单位需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招聘。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常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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